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
駁回理由:查債權人提出之行動電話服務書,債務人向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開通之資費為快樂通333,該資費專案
違約金最高金額為5,000元,
惟債權人聲請項目為專案補貼款,且金額為7,305元,經本院113年5月22日東院節
非乙113司促字第1409號函命補正,債權人仍未能釋明
本件之請求,
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債權人就專案補貼款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