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09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陳偉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理由:查債權人提出之行動電話服務書,債務人向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開通之資費為快樂通333,該資費專案違約金最高金額為5,000元,債權人聲請項目為專案補貼款,且金額為7,305元,經本院113年5月22日東院節乙113司促字第1409號函命補正,債權人仍未能釋明本件之請求,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債權人就專案補貼款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