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11號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至於債權人就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之聲請
駁回:查債權人所提供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債務人向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開通之資費為快樂通555,該資費專案補貼款為7,000元,其專案補貼款載明「同原3G合約剩餘補貼款」,
惟債權人聲請之專案補貼款為24,167元,經本院113年5月22日東院節
非乙113司促字第1411號命債權人補正,債權人仍未能釋明
本件之請求,
難認債權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511條意旨,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