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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6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嚴琮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