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66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川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