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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姚俊傑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並負擔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3,670元
112年1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345%
113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
按
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