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參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