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李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陸佰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嘉輝於000年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113年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4,600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1,504元整、消費款68,709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9,67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12元整及違約金9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8,384元自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