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85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