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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債  務  人  高永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參拾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125%浮動計息(即目前為年息0.97%),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證物一) 可稽料債務人自112年12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 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