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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2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長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鴻 
訟代理人  謝俊雄 
債  務  人  宋奇駿 


            江金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111年8月22日,邀同連帶保證人江金妹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伍拾萬元整,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22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125%浮動計息(即目前為年息1.345%),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遲延履行時,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料債務人自民國113年4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經通知仍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江金妹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償還責任。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