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唐福熙
債 務 人 温聯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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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 | |
| |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