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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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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唐福熙 
債  務  人  温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方  式
1
12,000元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2
256,500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3
33,613元
自113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4
653,449元
自113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