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4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壹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一百八十天(含)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