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9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吳志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吳志郎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2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㈣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
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