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對於利息及
違約金之請求
駁回:依債權人與原
債權讓與人詹明珠債權讓與合約書第一點、契約標的(2)讓與之債權:甲方僅讓與
上開債權金額中之41,621元;並未約定讓與利息與違約金之請求,因此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對於債務人利息與違約金之請求,應不予准許。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