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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93號
債  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債  務  人  賴萬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貳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對於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駁回:依債權人與原債權讓與人詹明珠債權讓與合約書第一點、契約標的(2)讓與之債權:甲方僅讓與上開債權金額中之41,621元;並未約定讓與利息與違約金之請求,因此債權人聲請所載對於債務人利息與違約金之請求,應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