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2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盧炳憲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曾雍欽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雍欽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500元,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命於通知書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並於同年月2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