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45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俊宏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