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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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一期收取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收取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