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451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田金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