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代 理 人 蔡宗翰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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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