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78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金文雄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金文雄發給支付命令
,主張債務人積欠電信費及專案補貼款共新臺幣(下同)40,190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未果,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並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及續約服務申請書(皆為影本)等件為憑。惟查,債權人提出之續約服務申請書未據債務人簽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然迄今仍未獲債權人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