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88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長濱儲蓄互助社
代 理 人 吳政諺
債 務 人 陳鑑今
黃勢竣
黃靖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