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施保志即施帛志即施保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