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寶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
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
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
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劉寶玉前於民國(下同)93年7月6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6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4,416元,及自民國103年8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計算利息。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