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97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潘新生即潘春男之繼承人
潘新妹即潘春男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春男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潘春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