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67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債 務 人 鄭興隆
黃玉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陸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