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6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松敬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