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0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古羽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古羽凡籍設臺中市大雅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其住所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其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