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081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光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