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
代 理 人 陳麗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劉文祥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文祥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