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即林釪菏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即林釪菏之
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等項,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15日內補正㈠被繼承人林釪菏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及
繼承系統表(請以樹狀圖或表格繪製)㈡依
上開結果具狀更新債務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居所,此項通知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惟債權人
迄今僅
具狀陳明債務人即林釪菏之繼承人已全數辦理
拋棄繼承、請求駁回本件聲請,而未表明正確之債務人或陳報被繼承人林釪菏有無選任
遺產管理人,致無從特定債權人聲請之對象,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