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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楊絜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1月7日與債權人簽訂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購機,分期12期,債務人自第4期起即未按約繳納分期款項,經債權人多次催討未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固據提出中古手機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契約第六條「乙方得逕行通知甲方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甲方並應給付乙方自前開通知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全部未繳金額之總額‧‧‧‧‧‧,按年息16%計算之遲延違約金」,債權人應提出催告之相關證明文以明債權已屆期而未受清償之情。本院於113年9月20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補正「㈠請求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之依據(查買賣契約第6條所載係週年利率16%計算之違約金利息)㈡合法催告債務人清償之相關文件影本」,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然債權人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