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9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劉素卿即劉素卿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參拾肆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表一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