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洪靖杰即洪偉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佰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