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債 務 人 陳金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
相對人陳金鋒向
聲請人借款乙筆:12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2年05月25日起至127年05月25日止,每月1期分180期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
按年息3.60%計付,
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㈢債務人陳金鋒應於每月2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3年04月2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
聲請人催告清理,
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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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