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495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頤萱
債 務 人 張阿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