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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8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洪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