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8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彥良
債 務 人 沈志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