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佩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