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9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翁茂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