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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1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鍾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小額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2017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