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呂曉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衢黎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99年間邀同債務人呂曉雯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2萬3,940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
詎債務人林衢黎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萬5,255元整及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呂曉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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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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