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8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修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柒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
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6,9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6,95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4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5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28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又於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變更借款金額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40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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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