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8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秋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表一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