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8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方阿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