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09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胡忠仁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玖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