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105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林禹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二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