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429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正韓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67,508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