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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31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陳建民即陳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57,053元,其中專案補貼款10,600元未據債權人釋明請求之依據,本院於113年11月15日通知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之,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然債權人今仍未補正,難認債權人就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盡釋明之責。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