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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3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蘇子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列舉式■住居於■片語■(住居於何處),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