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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44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風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條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60189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776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360189。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